10月22日,南昌市政府部门出台《南昌市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建设及产权移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开发建设单位须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配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未按约定配建的单位,在一定期限内将被禁止参加南昌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竞买。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
应与居住区同步建设
《办法》中所指城镇居住区是指城镇住宅区、住宅小区,包括商品住宅、保障性住房等。配套教育设施是指根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明确要求必须配套建设的中小学、幼儿园等。
实施范围为南昌全市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按照“谁开发建设,谁完善配套”的原则,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是城镇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主体,配套教育设施建成后,其用地及房屋产权应无偿移交辖区教育主管部门。
《办法》要求,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应与居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分期开发建设的居住区,建设单位应确保配套教育设施在首期建设完成并实施移交。
对达不到配套建设教育设施标准的新建扩建居住区,规划部门应在该区域预留基础教育设施用地,原则上由政府统筹组织建设。若需由开发建设单位代建的,应将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建设时限、无偿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写入相关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
属于公共教育资源
根据《办法》,在组织住宅性质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国土资源部门应根据规划部门出具的配套教育设施规划设计条件,确定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标准要求、建设时限、无偿交付条件、产权归属和违约责任等事项,并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公告中应明示上述内容。
此外,开发建设单位按约定建设配套教育设施,在预售房屋时,必须向社会公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的建设规模、建筑位置、产权归属等情况。建成后,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内容组织竣工验收。
《办法》提出,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属于公共教育资源,由辖区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学校(幼儿园)或委托举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将配套教育设施作为基础教育资源改善扩张的重点,切实做好统筹调配使用工作,不断满足城区基础教育需求。
严禁以出租等方式改变
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途
根据《办法》,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改或闲置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严禁以出租、出售、转让、抵押等方式改变其用途,城管、教育、规划、国土资源、建设、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定期(一年不少于二次)开展专项联合执法,发现问题应及时责令限期改正,确保居住区配套教育设施用于教育。
该办法自2018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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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南昌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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