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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深圳城建税税率调整为7%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11-30 23:17

[摘要]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本报将就纳税人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深圳城建税税率调整为7%

(来源:深圳晚报)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本报将就纳税人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福田区刘小姐来电咨询深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否要调增到7%?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7%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南山区王先生来电咨询:外国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是否要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税局陶小姐回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因此,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罗湖区袁小姐来电咨询:金融企业贷款利息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已确认收入的利息,未收到可否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贷款,其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上述规定自2010年11月5日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福田区吴先生来电咨询:2010年版印花税票启用后,以前年度发行的旧版印花税票是否仍可使用?

地税局陶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的规定:2010年版印花税票自2010年8月23日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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