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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日起 深圳城建税税率调整为7%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11-30 23:17

[摘要] 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本报将就纳税人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12月1日起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深圳城建税税率调整为7%

(来源:深圳晚报)为了进一步统一税制、公平税负、创造平等竞争的市场环境,国务院决定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本报将就纳税人关注的相关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福田区刘小姐来电咨询深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否要调增到7%?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公告》(深地税告〔2010〕8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有关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深圳市按照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税额的7%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南山区王先生来电咨询:外国企业在缴纳营业税时,是否要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地税局陶小姐回答: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的规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适用国务院1985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发布的《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因此,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罗湖区袁小姐来电咨询:金融企业贷款利息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已确认收入的利息,未收到可否冲减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贷款利息收入确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3号)规定,金融企业贷款,其后发生的应收利息,应于实际收到的日期,或者虽未实际收到,但会计上确认为利息收入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金融企业已确认为利息收入的应收利息,90天仍未收回,且会计上已冲减了当期利息收入的,准予抵扣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金融企业已冲减了利息收入的应收未收利息,以后年度收回时,应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上述规定自2010年11月5日该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福田区吴先生来电咨询:2010年版印花税票启用后,以前年度发行的旧版印花税票是否仍可使用?

地税局陶小姐回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2010年印花税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0号)的规定:2010年版印花税票自2010年8月23日启用,以前年度发行的各版中国印花税票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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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企业有以前年度发行的尚未使用的印花税票仍可继续使用。

罗湖区周先生来电咨询:境内公司将自行开发软件的所有权转让给境外的企业,取得转让费收入。公司的该项业务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

地税局陶小姐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由于该项业务的接受方在境外,不属于上述规定的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因此公司的该项业务不用缴纳营业税。

宝安区李小姐来电咨询:一外籍人员2005年4月入境后一直在境内工作,请问该外籍人员2010年是否就需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全部所得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地税局方小姐回答: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居住超过五年的个人,从第六年起,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五年,是指个人在中国境内连续居住满五年,即在连续五年中的每一个纳税年度内均居住满一年。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30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90日的临时离境不扣减日数。

由于该外籍人员2005年4月入境,故2005年没有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所以2010年还不需就来源于境外的全部所得在境内缴纳个人所得税。

龙岗区黄小姐来电咨询:企业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如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加速折旧,请问其折旧年限如何确定?

地税局陶小姐回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规定企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对其购置的新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的折旧年限的60%;若为购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折旧年限不得低于《实施条例》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后剩余年限的60%。折旧年限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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