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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2月7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近期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镇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从2016年起,各市、县要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模式,并利用其优势争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
12月7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省住建厅、省财政厅近期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政府购买城镇棚户区改造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确定从2016年起,各市、县要推行通过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实施城镇棚户区改造的运作模式,并利用其优势争取金融机构资金支持,确保完成国家和省下达的棚户区改造目标任务。我省要求各地立即启动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相关工作,有条件的地方,争取在今年内实现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工作。
对购买范围,我省作了界定。列入政府棚户区改造计划和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的项目,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地和房屋征收服务,安置住房筹集、货币化安置、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项目,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以及经营性基础设施。
我省明确了购买主体应当是以下单位之一: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棚户区改造职责、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针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我省规定应当逐年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购买主体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根据棚户区改造特点,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的原则,科学确定购买服务的方式。要优选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依法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社会信誉、商业信誉良好。
我省要求,在按规定程序确定实施主体后,购买主体应在规定时间内与实施主体签订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实施主体凭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棚户区改造贷款,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购买主体应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特别是支持实施主体争取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利率优惠、偿还期限长的贷款。对财力困难的县,政府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弥补的,在核定的限额内可通过省政府代发地方政府债券予以支持,同时加强财政对城镇棚户区改造资金补助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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