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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时评:冷眼静看“新拆迁条例”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0-12-16 09:46

[摘要] 新拆迁条例再次征求意见,拟取消强拆无疑成了最大的亮点。除了拟取消“行政强拆”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对征收补偿的标准、公共利益的界定、评估机构的选择、征收程序以及拆迁主体等问题也作出了明显修改。明确规定,政府是房屋征收和补偿的主体,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观点地产网见习编辑 曹萍 一度消失于公众视线的“新拆迁条例”,在千呼万唤中,终于公布了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表。

12月1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通知,公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次公开征求意见稿)》(即新拆迁条例)全文,开始了第二轮的意见征求。

该意见稿对拆迁补偿的范围和范围、房屋征收程序、征收实施机构、强制搬迁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而这距离上一次征求意见已经过去将近一年时间。2010年1月29日,“新拆迁条例”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让人们首次看见了改变越来越严重的“强拆”等现象的希望。

但是“新拆迁条例”首次征求意见之后就犹如石沉大海,消息绝无,并引发了大量的负面猜测。

实际上,中国城市化过程中的拆迁问题已经到了严重影响社会安定与和谐的阶段。

拆迁本是城市发展的必然要义,是惠及各方的利事,但当China被调侃成“拆哪”,当“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的言论大行其道时,我们就应该重新审视中国的城市化与拆迁问题。

中国式拆迁,最明显的特征是被拆迁者的话语权弱小,这种特征在各种情势的威压下,最终会演变为极端社会事件。不绝于视听的“暴力拆迁”及遍及的“最牛钉子户”现象,已经足够说明当前拆迁政策的问题之重。

值得庆幸的是,这些或许在新拆迁条例出台后得以解决。

关于“补偿”的问题被提到了首位。其中,最明显的特征是,扩大了补偿的范围,明确按照市场价格来补偿,由评估机构来作价,使被迁拆户的权益得到保障,明确了补偿标准。另外,对“回迁”的定位不再含糊,而是明确指出,“规定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这个“就近”应该是被拆迁户的福音。

而文稿中“暴力拆迁”的被禁,让人看到了更多法制的身影。

同时,“独立机构对房屋价值的评估”、“第三方机构负责征收房屋”等条例的出现,也表明中国的拆迁即将走上正规。

但同时,我们也不排除对该草案的一些担忧。虽然开发商和地方政府不再具备强拆的资格,但用“法院司法强拆”取代“行政强拆”,会不会只是换了个马甲?法院会不会成为依靠土地财政的地方政府的一个助手?法院的强拆是否可行?这会不会是对法院执行能力的过分要求?由此一来,以对某些政府形成敌意的,会不会继续丧失了对法院的信心,这些都很难说。

此外,以前期望颇高的“先补偿后拆迁”在这里也没有看到类似的表述。

征求意见二稿中,规定“如果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和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但其可行性值得推敲,今年就有那么一个案例,一个人学法十几年,也没能保住家里要拆迁的房子。

也许可能出现的情况是:官司还在打,但你的房子已经没有了。因此,只有房屋征收和补偿在诉讼期间停止动作,才能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

另外,今年以来普遍受关注的农村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并没有纳入到这个体例里,也就意味着农民“被上楼”的现象也许还会在某处继续上演。

最后,除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外,相关人员的思想也很重要。如果还坚持认为“没有强拆就没有新中国”,但所有的法令也只会是一纸空文。

可是不管怎么说,拆迁开始进入法制轨道,总是一件好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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