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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本月起部分调整

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2010-05-24 09:10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从2010年5月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其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由原每年1至12月均可办理调整为按照贷款发放对应月办理。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从2010年5月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其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由原每年1至12月均可办理调整为按照贷款发放对应月办理。

按年还贷提取公积金

须在贷款发放月办理

【政策】办理时间由原每年1至12月均可办理调整为按照贷款发放对应月办理;凡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还贷提取协议实现自动划转;对未签订委托协议的,在办理还贷提取时须预留1年的缴存余额。

【解读】原政策为采取柜台提取方式,由职工在每年的1至12月到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职工同时存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对应月即为,从贷款发放次年起每年可提取的月份为与借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月对应的月份,例如:借款借据载明贷款发放月为2009年5月8日,则办理提取的对应月即为2010年起以后的每年5月份。

首次使用公积金购房

3年内可每年提取1次

【政策】对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且不需要贷款(含商贷)的职工,在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约定提取协议后,允许其在3年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出实际购房金额。对不符合签订协议条件的或未签订协议的提取申请,仍按原办法执行。

【解读】原政策为职工在购房一年内仅允许以柜台提取方式办理一次提取手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是指职工在此次申请前,从未以购房或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2004年4月后系统记录为准,查询申请职工是否有购房或还贷记录,没有的认定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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