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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本月起部分调整

南昌新闻网-南昌日报  2010-05-24 09:10

[摘要]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从2010年5月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其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由原每年1至12月均可办理调整为按照贷款发放对应月办理。

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从2010年5月起,我市对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进行部分调整。其中,提取住房公积金按年还贷,由原每年1至12月均可办理调整为按照贷款发放对应月办理。

按年还贷提取公积金

须在贷款发放月办理

【政策】办理时间由原每年1至12月均可办理调整为按照贷款发放对应月办理;凡因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的,须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还贷提取协议实现自动划转;对未签订委托协议的,在办理还贷提取时须预留1年的缴存余额。

【解读】原政策为采取柜台提取方式,由职工在每年的1至12月到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提取手续。职工同时存在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的,应优先偿还公积金贷款。对应月即为,从贷款发放次年起每年可提取的月份为与借款借据载明的贷款发放月对应的月份,例如:借款借据载明贷款发放月为2009年5月8日,则办理提取的对应月即为2010年起以后的每年5月份。

首次使用公积金购房

3年内可每年提取1次

【政策】对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且不需要贷款(含商贷)的职工,在与管理中心签订委托约定提取协议后,允许其在3年内每年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住房公积金总额不得超出实际购房金额。对不符合签订协议条件的或未签订协议的提取申请,仍按原办法执行。

【解读】原政策为职工在购房一年内仅允许以柜台提取方式办理一次提取手续。首次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是指职工在此次申请前,从未以购房或还贷方式提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2004年4月后系统记录为准,查询申请职工是否有购房或还贷记录,没有的认定为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购房。

外地购房提公积金

还须满足两个条件

【政策】对外地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政策进行了界定,即职工申请外地购房提取或因偿还外地购房贷款提取的,在符合正常提取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职工配偶或子女在购房所在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已使用在购房所在地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购买该套住房。

【解读】外地购房,是指职工配偶或子女在南昌市行政区域(含四县一区)外购买住宅用于本人居住的行为。此举可大大减少职工虚假购房提取公积金。

职工购房首付超过20%

公积金直接转个人账户

【政策】职工购房提取时,只要购房合同已登记备案且支付购房款比例大于20%,其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均可转入职工的联名卡或工(建)行存折(卡)账户内。

【解读】原政策为未付清购房款的职工,提取的金额由管理中心划转到开发商账户内。此举可大大缓解那些首付支付后较为困难的职工资金压力。

农民工原籍自建房

可提取住房公积金

【政策】农业户口进城务工人员在原籍自建或购买农房的,允许其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原籍仅指职工户口簿上载明的乡(镇)。符合自建或购买农房条件的职工,可在规划证明或购买协议签署3年内到南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一次提取手续,提取金额不超出职工账户余额,以百元为单位。(记者 杨志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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