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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人工作半年可申请公租房

南昌晚报  2013-05-28 10:15

[摘要] 江西省推行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昨天,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省政府出台的《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实施意见》提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象统一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统一租金、租补分离制度或差别化租金制度。

 

产权管理方面,购买了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的住户,已购买的部分不再交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不得出租、转借以及擅自改变用途。购买的有限产权,可以依法继承、抵押。

购买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期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县(区)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补交租住期间有限产权减免的租金。

申购人应与当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应当注明“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和所购有限产权比例。所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共同承租人可作为共有权人登记。

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经向当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并补足当年认购时的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与综合成本价的差价,及土地出让、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公积金:可申请公积金交纳公租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监管:骗租骗购公租房5年内不得申请

《意见》要求强化住房保障工作监督管理。各级住房保障、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国土资源、审计、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加强协作,确保住房保障工作顺利推进。

同时,各地应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管理制度。住房保障部门要依法依规,严格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审核,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要健全退出机制,确保公共租赁住房正常腾退、流转。对在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相关工作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骗租、骗购公共租赁住房的,应立即纠正并取消其5年内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资格。

各地要建立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计划、建设、分配和退出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各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要加快住房保障信息化建设,加强住房保障档案管理工作,不断提高住房保障管理工作水平和效率。(王纪洪首席记者 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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