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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工工作半年可申请公租房

——《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

新法制报  2012-01-19 08:57

[摘要] 昨日,记者从江西省住建厅获悉,为配合今年我省出台的保障性住房实行“三房合一”新政,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及配租,我省出台了《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租金为同地段普通商品房租金的60%

此外,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为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普通商品房市场租金的60%。廉租住房租金相当于同地段、同品质、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的10%。

征求意见稿提出,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家庭成员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租赁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应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公共租赁住房。在其腾退现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之前,各市、县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商品住房所有权证。承租家庭对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进行了户内装饰装修的,腾退时不予补偿。此外,连续三年通过摇号均未能入选的轮候家庭,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在有房源供应时,可直接安排公共租赁住房配租解决此类家庭住房困难。

合同期满前3个月需申请续租

对于租后管理,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的,经复核,承租家庭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由承租家庭推举新的承租人与房屋产权单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家庭无共同承租人的,租赁合同自动终止。

另外,租赁合同期满后承租人需要续租的,应在合同期满前3个月向原申请所在地市、县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复核,继续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产权单位办理续租手续;不符合条件的不能续租,承租家庭应退出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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