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南昌市民陈女士购买了一套位于红谷滩区的新房,由于存在渗水问题,一直未能入住。尽管渗水问题基本解决,但她被告知根据购房合同,从收房日起就要开始交纳物业服务费。类似情况并非个案,有些市民购买的新房一直未收房且空置,却被要求交纳物业费。对于一些仍在房地产开发企业维修过程中的新房,是否应该交纳物业费,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分析。如果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导致无法收房,业主则无需交纳物业费,而维修过程中的物业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因此,业主在验收新房时应及时保存证据,并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接受房屋和交纳物业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业主要按照合同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除非业主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否则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因此,业主需要理解相关法律规定,根据具体情况来决定是否交纳物业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