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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历来是非法集资的高发领域。房地产开发公司往往以经营房地产公司名义非法集资。
文/吴静妮全媒体实习记者刘雪明
中国江西网讯 房地产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历来是非法集资的高发领域。房地产开发公司往往以经营房地产公司名义非法集资。
【案情回顾】
叶某,男,1962年7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一直经营房地产开发,2009年与他人合伙成立了“怀化江阳公司”、“怀化鑫发公司”等房地产开发公司。多次以项目缺乏资金周转为由,承诺按月利率2%至3%给付利息,向李某、吴某、潘某等42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5968.2万元,偿还2491万元。终因资金链断裂,导致无法偿还所吸收款项的本息,于2014年12月19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作案手段】
1.以经营房地产为由行非法集资的实质。叶某与他人成立“怀化江阳公司”、“怀化鑫发公司”等公司经营房地产开发,以经营房地产为由,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导致公众放松了警惕。
2.以高利为诱饵吸收社会公众的钱财。叶某利用社会公众法律意识淡薄、盲目妄想暴富的投资心理,按月利率2%至3%给付利息,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
3.资金链断裂,导致大部分集资参与人利益受损。随着利息负担越来越重,后续资金难以满足还本付息的需要,最终造成集资参与人的重大经济损失。
【案件查处】
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叶某于2014年12月19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于2015年1月22日被逮捕。
2015年9月检察院将叶某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叶某未经金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因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认罪态度较好,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在案发前已偿还部分款项,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被告人叶某被依法认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以罚金人民币20万元。
【风险警示】
非法集资活动往往诱惑力大、欺骗性强。一方面集资参与者经受不住高额利息、回报的诱惑,心存侥幸,冒险投资,最终受害。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采取多种欺骗性手段,往往以做各种生意为由,为其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而且初期往往能够及时给付利息,以获取社会公众的信任。先期集资参与者得到高额回报后后,一方面加大自己的投资量,另一方面动员亲朋好友加入投资行列,从而使非法吸收存款金额像滚雪球一样越滚越大。非法集资的犯罪嫌疑人最终因资金链断裂,资金难以为继,最终导致经济损失难以挽回,涉及面往往比较广泛,社会危害性极大。 (江南都市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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