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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
“房屋产权”只有70年
媒体报导,刚刚在北京买下一套商品房的陈卓原本并没有去想70年之后的事,直到她无意中看到《北京市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办法(试行)》,在这部2005年颁布的地方法规中明确规定:“土地有偿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有偿使用期满前一年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申请或者申请未获批准的,期满后的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无偿收回。”
“届满”“未获批准”“无偿收回”这些字眼让陈卓开始担心自己房子未来的命运。一想到有一天自己倾全家之财买下的房子可能会不属于自己,陈卓心有惴惴。
“70年后,我的房子还是我的吗?或者说,要怎样它才能继续属于我呢?”
70年到房子属于谁?
官方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规定。比如,“1990年暂行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在城市里,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使用土地,必须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向政府购买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
政府垄断了住宅建设用地供应,房地产商垄断着商品住宅供应。而在现行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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