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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新网12月31日电 今天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中新网12月31日电 今天北京住房公积金网站发布公告:为进一步支持缴存职工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建金〔2014〕148号)文件精神,结合北京地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实际,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同意,现就调整贷款政策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在保证缴存职工提取的前提下,优先满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借款申请人购买政策性住房或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含)以下的首套自住住房,贷款 额度调整为120万元,购买套型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非政策性住房或第二套住房的,贷款 额度仍为80万元。
二、贷款额度不再依据个人信用等级上浮。
三、对于曾经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缴存不满规定缴存时间的职工,缴存时间可以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四、在外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北京户籍职工,在北京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 出具的缴存证明,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 申请贷款。
五、取消新建商品房评估。
六、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
二○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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