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16日,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住建部三部委联合下发《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其中明确,为保障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所需资金,以确保不因资金不落实、不到位而影响各类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进度,土地出让净收益可以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来源:重庆商报
据新华社消息 记者16日从财政部获悉,作为中央支持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三部门已于日前联合发文,进一步明确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允许土地出让净等多渠道资金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三部门在通知中明确,为切实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从2010年起,各地在确保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将现行从土地出让净中安排不低于10%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包括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公共租赁住房,贷款贴息,向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 同时,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扣除计提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后,作为建设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从2010年起,各地在完成当年廉租住房保障任务的前提下,可以将住房公积金增值中计提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统筹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 为充分调动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投资购买、新建、改建、租赁和运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降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成本,各地可以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市场主体和社会机构从商业银行融资用于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各级人民政府安排的公共租赁住房资金,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均可用于公共租赁住房项目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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