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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定性:虚假宣传!通源新建城被罚80万元!

青山绿水2021-08-03 15:34:07

2021年7月28日,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江西省通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营销虚假宣传下发了一则行政处罚书,处罚金额:人民币80万元。

行政处罚书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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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调查:当事人(江西省通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2日起开盘营销“通源新建城”楼盘项目,为了达到销售楼盘的营销目的,当事人委托江西省大地商业运菅管理有限公司策划设计“新建城”项目推广营销方案,尔后当事人通过印制、散发新建城广告宣传彩页进行营销宣传,宣传彩页内容含有“1、通源新建城五大城市•级配套助力九龙湖蜕变师大附属中小学、国际学校/万达广场/三甲医院/中央公园/体育馆;2、通源新建城万达广场进驻师大附小/师大附中;3、新建城配套签约喜报师大附属中小学+师大国际学校”等广告宣传用语。

当事人(江西省通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还利用其企业微信公众号”通源新建城”发布楼盘广告进行营销宣传,微信公众号广告内容含有“1、教育配套师大附属学校师大外国语学校/师大附中/师大附属幼儿园江西省重点中学立志打造全南昌最牛;2、社区邻里中心24生活不打洋引进新加坡社区邻里中心商业模式打造以两大中型社区邻里中心集菜场、餐饮、超市、购物、休闲娱乐于一体;3、政策所向联合逆天配套、潜力无限大”等广告宣传用语。

另查:当事人(江西省通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启动新建城A区开发时,在开发设•恶的概念性规划中考虑在A5、A6地块上建设邻里中心商业业态,为了直观展示新建城楼盘项目规划全景,当事人于2019年1月至8月底,在新建城营销中心大厅设置新建城项目大型沙盘模型进行营销宣传展示,并在该沙盘模型中A5、A6地块上标注有“邻里中心”字样的标识牌,建筑模型为两座多层类似中型商业体模型,直至2019年8月26日当事人根据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建的A5、A6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调整更换成现在营销中心沙盘模型,更换后的沙盘模型中"A5、A6地块上展示的是两地块分别为5栋高层商住楼建筑模型。

又查:一、针对当事人宣传教育配套“师大附小/师大附中、师大附属中小学”的相关事宜,我局向南昌市新建区教育体育局征询查证,2021年6月7日新建区教体局出具关于“江西师范大学附属新建城实验学校”有关情况说明,对新建城项目宣传“江西师范大学附属新建城实验学校”进行说明:“江西师范大学附属新建城实验学校”系新建城配套建设的一所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性质为国有公办,行政关系为新建区直属学校,2019年1月21日,新建区人民政府与江西师范大学签署《合作办学协议(公办)》。协议明确合作校实行教育主管部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新建区人民政府是合作校的举办者和办学主体、日常教学管理和运行主体;江西师大参与合作校的办学工作,负责业务内容与质量服务与指导。并明确学校名称以新建区主管部门批准的校名为准,同时冠以江西师范大学附属新建城实验学校。2020年12月,经新建区委编办批准,成立南昌市新建区第二实验学校,挂江西师范大学新建城附属实验学校校牌。综上所述,江西师范大学新建城附属实验学校(即南昌市新建区笫二实验学校)是一所公办学校,由新建区人民政府与江西师范大学合作办学,并非委托江西师大办学,也不是“师大附中、附小”。

二、针对当事人宣传商业配套“邻里中心”的相关事宜,我局向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新建分局征询查证,2021年6月9日南昌市国土资源局新建分局出具“关于新建城项目规划方案的情况说明“,对新建城项目宣传“邻里中心”进行说明:原新建县2014年出让祥云大道以北地块25宗用地,开发建设新建城通源公司于2014年取得A5、A6地块土地使用权,A5、A6地块的用地性质均为居住用地。A5、A6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于2019年10月、11月获原南昌市新建区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批准,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述两个地块通源公司均按居住用地开发建设住宅项目,规划方案中没有规划过“邻里中心”,两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批准后,也未进行过规划设计变更。

2021年6月1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洪新市监公听告字( 2021) 31号《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依法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因当事人向本局提出听证申请,本局于7月21日就本案公开举行听证。听证会上,当事人当场提交了《“新建城”项目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与引进工作会议纪要》、《合作办学协议(公办)》、《合作办学协议(民办)》、 江西师范大学附属新建城实验学校照片、江西师范大学附属外国语学校照片、A3地块业主肖令花出具的《证明》、新建城沙盘提示照片、A3\A5\A6地块商业照片、A3地块《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202000042)等证据材料。提出了三点陈述申辩理由:

一、停止使用案涉宣传彩页已超过两年,且通源公司未在微信公众号发布内容含有“师大附中”等相关宣传内容,新建城两所学校名称均含有“江西师范大学附属”字样,对新建城学校的宣传不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二、因新建城项目开发体量巨大、各地块分批报建,前期只能以概念性规划方案通过沙盘进行展示,A5、A6地块也从未进行过规划设计变更,沙盘和商品房买卖合同上均有提示,通过沙盘的宣传行为不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 

三、如认定通源公司构成误导宣传,拟对通源公司处罚过重,因已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通源公司没有主观过错,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减轻或免除对通源公司处罚。 经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材料和陈述申辩理由进行复核,本局在制发《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时已充分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及相关情节,因此未采纳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请求,《听证报告》同意《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载明的拟处罚内容。

当事人为了达到营销楼盘的目的,通过在营销中心设置内部讨论开发设想的概念性规划,未申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而制作的沙盘模型进行营销展示,并利用宣传彩页、微信公众号发布上述广告宣传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款的规定,构成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行为。

鉴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起购房业主多次投诉举报、群体性上访,造成社会和谐不稳定因素,为制止当事人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结合《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基准(试行)》第二编第十九条款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以下处罚:对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决定给予人民币8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至省财政非税收入收缴代理银行(工、农、中、建、邮储、江西、江西农商)的任一银行缴纳罚没款,或者通过支付宝赣股通缴纳罚没款,或者登录省财政厅网站的“江西省政务服务统一支付平台”缴纳物没款。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款码将在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一并告知)。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南昌铁路运输法院梃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南昌市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7月28日

综合来源:爱房网、新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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