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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农村村民自建房管理办法已于2023年9月27日通过省人民政府审议,并将于2023年11月1日起施行。根据管理办法,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自建住房不得超过规定的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层数。管理办法还规定了村民自建房的规划、审批、建设和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和要求。各级政府部门将加强对自建房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农村住房建设的质量和安全。这一管理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江西省农村自建房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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