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日《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确定了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等税法授权事项,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近日《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方案(草案)》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方案》确定了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等税法授权事项,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方案》确定了江西省契税具体适用税率和两种情形免征或者减征契税的具体办法等税法授权事项,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同步施行。
调整后,江西省契税税率统一为3%。与现行税率相比,平移了承受住房和房地产开发企业新建非住房契税税率,将承受土地及其他非住房的契税税率由4%下调至3%。在保持税制总体稳定的前提下,适当降低了税负水平。
通知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授权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契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作如下决定:
一、本省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
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第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以下办法减免契税:
(一)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部分免征契税,超出部分征收契税;选择产权调换且不支付差价的免征契税,支付差价的,对差价部分征收契税。
(二)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在灭失住房所在的设区市范围内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三、本决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契税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府发〔1998〕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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