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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 着力解决"新市民"住房困难

南昌新闻网  2019-06-27 12:14

[摘要] 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

昨日,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近日转发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提出坚持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在国家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加大公租房发展力度,以政府为主提供基本保障。

对城镇特困人员实行“应保尽保”

我省提出,落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对城镇特困人员、城镇生活保障对象和支出型贫困低收入家庭实行“应保尽保”;对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设定合理的轮候期,在轮候期内予以保障;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等新市民,着力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重点保障环卫、公交等公共服务行业员工和青年医生、教师以及重点发展产业专业技术人员。

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体系。各市县要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合理制定公租房保障规划。有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城市,可继续采取集中新建、在商品房中配建、购买、将闲置公有住房改建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公租房房源,对列入市、县年度计划的公租房项目,应按《意见》精神落实各项支持政策。各市县要积极推进公租房租赁补贴实施办法的出台,各级财政要加大对公租房租赁补贴的支持力度,统筹各项资金用于租赁补贴的发放。

我省将大力提升公租房运营管理水平。各市县要完善公租房常态化申请受理机制,建立轮候制度。出台减政便民措施,“让群众少跑腿、数据多跑路”。有条件的地方要逐步推广政府购买公租房运营管理服务,提升运营管理服务水平。

同时,推进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成果应用,开发各项便民利民服务,提升公租房居住品质,创建优美和谐小区。综合运用租金上调、门禁管控、门脸识别、信用约束、司法追究等多种方式,提升退出管理效率。

鼓励政府将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

记者了解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近日共同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的意见》,就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进一步规范发展公租房作出部署。

《意见》提出,继续做好城镇中等偏下及以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保障工作。保障方式和标准方面,对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可以实物配租为主、租赁补贴为辅;对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可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严格保障标准,实物配租公租房单套建筑面积原则上控制在60平方米以内。合理确定租赁补贴标准,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并根据保障对象的收入水平实行分档补贴,支持保障对象租赁到适宜的住房。

多渠道筹集房源。有新增公租房实物供给需求的,可立足当地实际,制定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租房的政策,明确配建比例。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试点城市,可将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的租赁住房长期租赁作为公租房,租赁期限一般不低于5年。鼓励政府将持有的存量住房用作公租房。新筹集的公租房要做到布局合理、设计科学、质量可靠、配套完善。

《意见》提出,加大对新就业无房职工、城镇稳定就业外来务工人员的保障力度。保障方式和标准方面,实物保障以配租集体宿舍为主,以小户型住宅为辅。新就业无房职工和外来务工人员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根据用工数量,在产业园区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中,可通过集中建设或长期租赁、配建等方式,增加集体宿舍形式的公租房供应,面向用工单位或园区就业人员出租。按照国务院规定开展试点的城市,企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的前提下,可建设公租房,面向本单位职工出租,促进职住平衡。租赁补贴发放范围、补贴标准等由各地因地制宜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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