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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发布《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暂停向限购范围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中心城区(不含南康区、赣县区,下同)户籍家庭出售住房。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求,市政府办公厅发布《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暂停向限购范围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中心城区(不含南康区、赣县区,下同)户籍家庭出售住房(含二手住房,下同),暂停向限购范围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出售住房。
全文如下:
赣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赣市府办发〔2017〕3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驻市有关单位:
为继续贯彻落实国家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要求,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在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10号)的基础上,结合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中心城区住房限购政策
(一)中心城区住房限购范围扩大至章贡区、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蓉江新区。
(二)暂停向限购范围内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中心城区(不含南康区、赣县区,下同)户籍家庭出售住房(含二手住房,下同);暂停向限购范围内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中心城区户籍家庭出售住房。非赣州市户籍家庭在限购范围内购房需购房人提供自购房之日起计算的前2年及以上在本市中心城区(章贡区、赣州经开区、蓉江新区)连续缴纳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此前本市出台的限购措施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责任单位:市房管局、市地税局、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公安局、市不动产登记局)
二、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严格住房贷款申请人的资格审查,以居民家庭在限购区域内住房套数作为住房贷款套数认定标准,提高首付款比例: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50%;停止向购买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发放贷款。二套房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利率适当上浮。严禁银行信贷资金作为购房首付款来源,切实防范金融风险。
调整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购买二套住房的首付款比例不低于房价款的70%。(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不动产登记局)
三、严防土地价格过快上涨
各地要继续加大土地供应和收储力度,尽快编制公布住宅用地供应三年滚动计划和中期规划,保证住宅用地供应平稳有序。结合当前土地市场、商品房成交、库存等实际情况,合理把握土地出让时序、节奏和区域结构,并严格实行净地出让。防止土地价格过快上涨,制定差别化的土地出让条件,可采取“限房价、竞地价”等出让方式,避免出现高溢价地块,稳定房地产市场预期。(责任单位:市国土局、章贡区政府、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蓉江新区管委会)
四、强化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
健全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联动机制,加强新建商品住房预售申报价格指导,严格参照周边同类项目或本项目前期价格,指导企业理性定价。对不接受政府价格指导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对房价涨幅较快的项目,暂停其网上签约或合同备案。(责任单位:中心城区商品住房价格指导小组成员单位)
五、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一是进一步清理已供房地产开发用地,对未按供地要求开工建设的项目,严格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赣市府办发〔2017〕10号)文件执行;二是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优化项目设计,提高适合刚性需求的户型比例,严禁高赠送、高拓展面积的设计方案审批。三是继续加大市场秩序的整顿,严厉打击捂盘惜售、炒卖期房、违规预售、哄抬房价、价外加价、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允许企业针对项目情况选择摇号、网上选房等方式合理制定开盘方案。(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工商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
六、大力提升办事效率
各部门要进一步精简办事流程,提升办事效率,合理安排办事时间,对涉及房地产开发建设、销售有关手续办理要提速提效,特别是项目开工、规划许可、施工许可、预售许可、价格备案等环节。(责任单位: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建设局、市房管局、市物价局)
七、进一步促进商业用房去化
(一)调整商业用房交易计税价格,降低商业用房交易成本。根据我市目前商业地产市场现状,对各区域路段的商业用房计税基准价格进行适当的调整,并建立存量房交易计税基准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房管局)
(二)降低商业用房经营成本。全面清理商业用房经营过程中的各项税、费,本着“能减则减、能免则免”的原则,切实降低商业用房经营成本,支持商业用房使用。(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财政局)
(三)对购买商业用房的业主给予户籍入户等政策支持。(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四)加大商业用房金融支持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个人购买商业用房按揭贷款支持力度,加大对商业用房交易的信贷支持,简化其抵押贷款的审批流程,并合理确定贷款利率。(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局、人民银行赣州中心支行、赣州银监分局)
八、落实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政府要落实稳定房地产市场工作的主体责任。住宅成交量、成交价格波动较大的县(市、区)要结合住建部、省、市房地产调控要求,制定符合本地区的政策措施,对房地产调控不力的县(市、区)将进行预警,预警三次后直接问责。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2017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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