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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存量房买卖执行新规

南昌日报   2017-05-10 09:11

[摘要] 资金监管为存量房交易撑起“保护伞”

今后,我市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代收代付城区存量房房款。记者昨日从市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安全,我市(不含南昌县、安义县、进贤县、新建区、湾里区)通过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直系亲属之间交易选择放弃托管的除外)的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将实行全面监管。所涉交易资金将通过监管部门设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划转交易资金。买卖双方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的,可协商选择交易资金是否托管。

目的:遏制阴阳合同、虚假房源等违规行为

“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早在2006年,我们就开展了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当时没有明文规定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代收代付存量房房款,这次我局下发了《关于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面监管的通知》,今后房屋中介机构不得代收代付城区存量房房款。”市房管局市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介绍道。

该负责人说:“买方房屋交易中的资金,无论是直接打给卖方,还是存放在中介机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实施第三方监管,可以有效确保交易资金安全。”记者了解到,作为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已委托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承办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

伴随新规“上岗”,市民办理以二手房为主的存量房买卖将更加放心。存量房交易中存在的阴阳合同、虚假房源等违规行为,有望从源头上得到全面遏制。

注意:中介不得代收代付存量房交易资金

根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资金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不得收取居间合同约定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书面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在《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条款中约定交易资金托管事项。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须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与托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将全部房价款存入监管账户,在存量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后,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划转交易资金至卖方账户。买方存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应当采用资金托管方式,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账户。

监管:逃避资金监管可能记入“黑名单”

市房管局市场管理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针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逃避监管的行为,该局也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

据介绍,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通过监管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市房管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一起停止网上签约1个月,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进行通报。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代收交易房款、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市房管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一起停止网上签约1个月,记入信用档案,并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同时,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服务,存在通过自主交易方式来逃避交易资金监管行为的,出现一起停止网上签约一周,并责令限期改正;出现两起停止网上签约6个月,并进行通报;出现三起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在信用档案中列入“黑名单”。此外,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市房管局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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