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房改房大多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房屋建造标准、技术均较低,如今许多房改房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这些隐患因种种客观原因成为不少地方安全监管的盲区。民盟江西省委会建议,应从法律制度上完善落实房改房的安全责任主体,由牵头单位组织房改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将房屋鉴定纳入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妥善安置危房居民。
房改房大多建于上世纪八九十年代,由于房屋建造标准、技术均较低,如今许多房改房已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这些隐患因种种客观原因成为不少地方安全监管的盲区。民盟江西省委会建议,应从法律制度上完善落实房改房的安全责任主体,由牵头单位组织房改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将房屋鉴定纳入社会公共服务范畴,妥善安置危房居民。
尴尬:房改房现安全监管盲区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房改房的责任主体已发生改变,而房屋权属的变革让“谁主管,谁负责”的监管原则出现了真空,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对于房改房的监管,有关部门服务意识淡薄,怕担责任,怕惹麻烦上身,采取能推则推的态度。同时,房改房结构差、很多原住户将房屋进行转让、出租,过去“谁所有,谁负责”的监管原则难以实施。
此外,房屋鉴定属收费项目,且收费较高,因费用分摊问题导致本该鉴定的房屋没有鉴定,是否危房也无科学判定。而即使有心鉴定危房,但遭遇的也是绕圈无数的尴尬。民盟江西省委会开展调研时切身感受到了这一点:为了鉴定房改房是否为危房,找到住建部门,对方则说危房鉴定是房管部门的事;找到房管部门,他们答复房管部门没有专业鉴定人员,无法开展鉴定工作,如非要进行鉴定,得由申请人先筹集鉴定费用,他们再去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找到原房屋权属单位主管部门,他们认为房屋产权已经归个人所有,原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已经没有这个义务。
建议:落实房改房的安全责任主体
安全在于防患,责任重于泰山。然而,目前涉及危险房屋管理的相关法规,仅为2004年7月20日修订的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这一部门规章。为此,民盟江西省委会建议应确定一家牵头单位负责落实房改房的安全责任主体工作。在确定房改房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应由牵头单位组织一次房改房安全隐患大排查,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对已经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制定针对性的处理方案,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及时告知住户并征求他们的意见,保障住户的知情权与选择权。
鉴于房屋建筑技术人才主要集中在住建部门的现状,将危房鉴定从房管部门划归到住建部门负责更为合理,再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鉴定费用,在充分发挥部门人才优势前提下,解决承担房屋鉴定专业工作经费不足的后顾之忧。
如经鉴定确实属于危房,可由政府统一安排经济适用房,对原危旧房屋进行拆除,土地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回购,其用途根据当地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通过这一举措,可以让危房居民得到及时妥善安置,城市建设发展拥有更大空间,城市建设格局也将变得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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