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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实行区域性住房限购

江西日报  2016-10-09 07:20

[摘要] 10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南昌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该市8日起启动新一轮区域性住房限购,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住房的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10月8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促进南昌市房地产市场持续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根据《意见》,该市8日起启动新一轮区域性住房限购,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住房的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

    《意见》规定,在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青山湖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昌高新技术开发区、红谷滩新区等区域范围内,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暂停向在市区已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出售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新建商品住房以合同网签时间为准,存量住房以纳税时间为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向不符合条件的购房人出售住房。违反上述规定的,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与限购政策同时实行的还有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首次购买住房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首付款比例调整为30%;拥有1套住房且无购房贷款记录、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已结清、居民无房但有1次购房贷款记录的,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均为40%;拥有1套住房且相应购房贷款未结清,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住房的,低首付款比例为50%。暂停向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发放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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