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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90天 办不下房产证开发商要担责!

南昌新闻网  2016-06-08 09:00

[摘要] 省住建厅下发通知,交房后90天办不下房产证,开发商要担违约责任。

省住建厅下发通知,交房后90天办不下房产证开发商要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不按时交付房屋、住进去了却迟迟拿不到房产证小区里的绿地变成了楼房……这些都是令购房者颇为头疼的事。近日,经省政府同意,省住建厅发出通知,针对近年来一些地方楼盘开发出现交付、办理权属证书,调整规划和房屋质量等问题,要求做好楼盘开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楼盘交付:

违约金可参照同地段租金标准

省住建厅提出,楼盘交付问题,依照《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置。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不可抗力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诉买受人。

房地产开发企业确因资金暂时困难未能按期交付房屋的,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金。违约金支付标准买卖合同没有约定的,可按交付房屋期间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办理权属证书:

90天办不下房产证开发商担责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原因,买受人未能在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有特殊约定外,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证明文件材料不齐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时补齐有关文件材料。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欠费用的,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限时缴清相关费用。

调整规划:

商品房销售后不得擅改设计

买房的时候说窗外有绿地和广场,交房的时候,窗外变成了楼房或车库,市民买房时遇到的种种恼人问题,与开发商更改规划有关。

商品房销售后,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随意批准规划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充分论证并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

经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变更、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导致商品房的结构型式、户型、空间尺寸、朝向变化,以及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影响商品房质量或者使用功能情形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以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违约责任。

房屋质量:

主体结构不合格有权退房

房屋质量问题方面,我省明确,只有经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才能投入使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共同委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房屋保修期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履行保修义务或者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保修。

保修费用及保修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先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再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

明确责任:

主管部门处置不力要担责

我省要求,涉及楼盘交付方面问题由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涉及办理权属证书方面问题由房地产主管部门会同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负责,涉及调整规划方面问题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涉及房屋质量方面问题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违章搭建方面问题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

省住建厅要求,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要求,严格落实领导责任制,严格落实属地主体责任,严格落实责任查究机制。对楼盘开发矛盾纠纷化解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重大涉稳突出问题的主管部门,省厅将采取通报、约谈、挂牌督办等形式加大问责处置力度。

 
责任编辑:胡颖颖  JN7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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