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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擅改燃气管线 高将处罚款一千元

南昌晚报  2016-04-06 08:22

[摘要] 昨日,记者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广征民意。该条例提出,居民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的,逾期不改高罚1000元。

昨日,记者从南昌市法制办获悉,《南昌市燃气管理条例(修订)》征求意见稿公布,广征民意。该条例提出,居民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的,不改高罚1000元。

条例提出,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需保证稳定、不间断供气,不得无故停止供气。因供气设施计划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应当提前48通知用户;因供气设施临时检修需要停止供气时,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24通知用户。连续停止供气的时间一般不得超过24。

在居民使用燃气方面,管道燃气用户应当按时缴纳燃气费,三十日不足额缴纳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时停止供气。

条例提出,初装管道燃气用户未经燃气经营企业同意自行开通点火的;将安装有燃气设施的场所改为卧室、浴室或者其他违反安全用气规定的场所的;私自排放气瓶内燃气、残液或者利用气瓶互相倒灌的等行为,将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对非居民用户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居民用户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燃气经营企业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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