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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居住证或可就地换领身份证

新法制报  2016-03-09 07:15

[摘要]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日前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3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昨日,记者从省政府法制办获悉,《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日前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3月25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方式提出。

信函邮寄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999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政编码:33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字样

电子邮件发送地址:43239315@qq.com

《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修订稿)》处罚规定

违规行为

使用虚假材料或者其他欺骗手段进行居住登记的;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骗取、冒领、出租、转借、转让居住证的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者使用骗领的居住证的;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的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时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信息的

对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申办居住证不依法办理的;违反本办法规定收取费用的;泄露或者买卖在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管理、使用过程中所获悉的信息的;篡改居住证信息的;有其他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行为的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居住的

处罚措施

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有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育龄女办居住登记 不需提供婚育证明

修订稿称,流动人口应办理居住登记。流动人口办理居住登记,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居住证明。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居住证的制作、发放和管理工作。

以上所称有效身份证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等;居住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首次申领居住证、办理居住证签注手续,不收取任何费用。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具体收费办法由省级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修订稿称,流动人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现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住所、合法稳定就业、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江西省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

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

根据修改前的《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流动人口是育龄妇女的,还需提供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要求只有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并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可申请居住证

出租人应登记申报 承租人等相关信息

流动人口应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居住登记,并由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在登记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流动人口租住房屋的,由房屋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或

者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流动人口就业并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所的,由用人单位在流动人口受聘时进行登记;其他十六周岁以上的流动人口,由提供住宿的单位、个人在流动人口入住时进行登记。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的信息发生变更的,登记责任人或者单位应当自信息发生变更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原申报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房屋出租人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机关委托的乡镇、街道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申报下列信息:房屋出租人、承租人的姓名、公民身份号码、联系方式以及其他共同居住人员的信息;房屋租赁期限、出租房屋基本信息。

房屋出租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流动人口居住。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管理房屋的,双方应当约定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申报义务。

随迁子女或可 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居住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每年签注一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一年之日前一个月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办理签注手续。

修改前的《江西省流动人口服务和管理办法》规定,居住证的有效期限为六个月至三年。有效期满,持证人需继续在居住地居住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十日前到核发居住证的公安机关办理换领手续。

流动人口在办理居住登记后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享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提供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和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传染病防治、儿童预防接种、妇幼保健等医疗卫生服务;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申请享受法律援助服务;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可以就地报名参加高考。

可在居住地 换领补领身份证

同时,居住证持证人还可享有义务教育;在居住地依法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依法参加居住地社区组织和选举,以及有关公共决策、社会事务管理;公共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纪念馆、美术馆以及非遗展示传习场所免费开放等公共文化体育服务;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享受常住人口同等优惠;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居住地人民政府提供的其他公共服务。

居住证持证人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报名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国家规定的其他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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