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吉安县两小学生溺亡滩涂地水坑 家长质疑水利局监管不力
【专家】
家庭监护负主责
据吉安县民警分析,溺水事件事发地主要集中在乡镇和农村地区的水库、溪流、池塘以及赣江河道等,溺水死亡人员大部分为未成年人,其中农村孩子及留守儿童占多数。从溺水时间上看,大多在高温酷暑的下午。
其实,吉安县当地小学也曾开展过预防溺水工作,并鼓励互相监督,以提升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
但是,此类溺亡事故依然难以避免。警方认为,主要原因不仅是孩子自身防范意识差,而且还有溺水处无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监护人、家长疏于管教等原因。
此类事故尽管让人悲痛,但作为涉事各方来说,首要的是对法律责任进行区分。
南昌大学教授李光曼认为,家长作为监护人,对未成年人负有管教、保护的职责,由于疏于管教导致击成年的子女受到伤害,应当承担责任;淘金船(或采砂船)破坏河床形成危险源,应承担赔偿责任。水利局作为行政主管部门,若未履行其法定职责且与损害后果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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