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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实施20多天 南昌商家广告悄然玩"变脸"

——违法商家明显减少

南昌晚报  2015-09-23 08:08

[摘要] 禁止“明星”推荐没用过的产品,禁用“国家级”、“高级”、“佳”等用语,……9月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因众多禁令被称“史上严”。不过,记者昨日调查发现,有商家修改了广告语,也有的商家仍我行我素。

南昌新闻网讯 禁止“明星”推荐没用过的产品,禁用“”、“高级”、“佳”等用语,……9月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因众多禁令被称“史上严”。不过,记者昨日调查发现,有商家修改了广告语,也有的商家仍我行我素。

案例:部分商家修改广告

日前,“鲜芋仙”的广告文案中,有三个字被涂抹了,被涂掉的那几个字是‘’和‘纯’。”另外,在一家商场内,一款APP的平面广告进行了更新:原本的平面广告中曾使用“安全”“明星”“畅销”等字样,这一广告已被制作成立体的圆形广告,新的广告上“安全”“明星”“畅销”等字样已被删除。

不过,也有部分商家我行我素。昨日,记者来到一家售卖手工香皂的店铺,广告牌上清楚地写着“纯天然”等宣传词语。

对此,部分受访市民表示广告语中的极限用语极具诱导性,“特别是一些中老年人,容易受到广告业主的影响,职能部门确实应该加大处罚力度,让商家有所顾忌”。

变化:新规较之前处罚力度加大

那么,新的《广告法》对于极限用语又有哪些规定呢?南昌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广告处刘处长告诉记者,对于广告使用极限用语,新旧《广告法》的规定是一样的,只不过处罚力度更重了,“新《广告法》规定,广告不得使用“”、“高级”、“佳”等用语,对于违反规定的商家,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刘处长同时表示,广告使用极限用语在违反新《广告法》的行为中仅占很小一部分。

新《广告法》实施20多天以来,各类违反《广告法》的行为得到了明显的改善,仅发现并处罚过少量的违法商家,“目前,我们主要的监测方面还是在医疗、药品、化妆品和保健食品等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方面,而这几类也是违法率比较高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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