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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中介买卖“通吃”获刑七年半

房天下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7-31 14:11

[摘要] 房屋中介本是买房卖房的便利渠道,但某房屋中介陆某竟鬼迷心窍,采取伪造签名、合同等方式,骗取了买卖双方的房款。

房屋中介本是买房卖房的便利渠道,但某房屋中介陆某竟鬼迷心窍,采取伪造签名、合同等方式,骗取了买卖双方的房款。江门中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10万元罚金。

经营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工作的陆某,案发前因自身原因投资失利导致资金链断裂。于是开始欺骗买卖客户,先后两次采取非法手段骗钱。2013年12月,陆某在接受何某委托销售其所有的A房之后,便通过冒充何某签名与买家刘某签订合同,随后陆续从刘某手中骗取购房定金税费、首期款等24万元。除了把其中的1万元作为购房定金交予卖方何某外,陆某将其余款项全部据为己有,此后陆某将一本伪造的《房地产权证》交给刘某。

2014年2月17日,陆某再次接受了另一客户李某的委托销售B房(已抵押给银行)。后李某与买家刘某达成买卖合意后,陆某一面假托偿还银行贷款向李某收取金额13390元,一面从买方刘某处收取购房首期款2万元。之后,陆某还在隐瞒买卖客户李某、刘某的情况下,实行“一房两卖”,找人冒充李某再次将B房屋卖予第三位客户容某,并与之签订房屋买卖及居间合同,心安理得地收取购房财物65460元,据为己有。

法庭上,陆某辩称其已帮助客户办理申请提前还款房屋过户等相关手续,挪用涉案款项只是因为资金困难,暂时将其拿去投资。蓬江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陆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57629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因此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以罚金10万元。陆某不服,提起上诉,江门中院二审驳回其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来源:信息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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