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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儿代父买房为何无效?

房天下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5-07-30 16:39

[摘要] 买房案例:李先生委托女儿小雨代买一套商住两用房子,既可以自己居住养老,又能租给他人经营赚取租金收益。但是,小雨在看房时,被某房地产公司业务员忽悠买了一栋别墅。两日后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陆续向房地产公司交了约80万。

买房案例:

李先生委托女儿小雨代买一套商住两用房子,既可以自己居住养老,又能租给他人经营赚取租金。但是,小雨在看房时,被某房地产公司业务员忽悠买了一栋别墅。业务员把这个小区描绘得天花乱坠。

小雨看房当日就以李先生的名义签订了购房意向书,两日后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陆续向房地产公司交了约80万元。

李先生得知实情后立即让小雨退房。房地产公司表示,要么继续履行合同,要么扣除合同总价款的20%。

律师解析:

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李松认为,本案是一个典型的无权代理纠纷。小雨以李先生的名义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本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才能对其产生法律效力。

而李先生明确表明不同意购买,也就是未对小雨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进行追认,因此该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李先生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换句话说,这个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应返还李先生已经交付的全部购房款。由此产生的其他损失,房地产开发公司可另行向小雨追偿。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房地产开发公司能够证明小雨有代李先生购买商品房的证据,如书面的授权委托书或者与李先生的沟通记录等,则房地产开发公司完全有理由相信小雨有此代理权,小雨的代理行为有效,与其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就会对李先生产生法律效力,若李先生拒绝履行则构成违约,房地产开发公司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责任编辑:yfs001]

来源:韶关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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