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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受伤害 14种情况 要担责

——江西省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征意见

南昌晚报  2015-07-23 07:43

[摘要] 应将每年3月份后一周的星期一作为校园安全 日,开展安全防范 及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放寒暑假前应当进行假期安全 。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措施是否科学合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各方责任划分是否清楚明确?昨天,记者从省 法制办获悉,《江西省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如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7月3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信函寄至:南昌市省 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 法制办公室立法一处(邮编:330046),并在信封上注明“学生人身伤害”字样;电子邮件发送至chenxiangg@jiangxi.gov.cn。

应设立校园安全 日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对 预防有明确的要求,涉及 安全 、 安全管理措施、暑期游泳安全 、 教职工责任等方面。

应将每年3月份后一周的星期一作为校园安全 日,开展安全防范 及突发事件、灾害事故的应急演练, 放寒暑假前应当进行假期安全 。

安全管理措施方面,建立 门卫管理等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安排专人担任门卫和其他保卫人员,加强进入 区域来访人员和车辆的管理,负责校园内值勤;建立学生请销假制度,对学生请销假进行登记,发现或者获知学生未到校、擅自离校、旷课的,及时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扶养人,并采取相应措施; 应当加强食堂等食品安全保障基础建设,添置食品贮存、加工、冷藏、食品备餐及餐用具清洗消毒设备,满足保证食品安全的基本条件,做到依法持证经营。

学生遭受侵害,教职工应制止

《条例》明确了 教职工责任。 教职员工不得对学生实施侮辱、歧视、殴打、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人身侵害;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学生遭受侵害时,应当及时进行告诫、制止、保护,及时报告 或者有关部门,并与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沟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校园周边两百米范围内设立限制未成年人进入的经营性文化娱乐场所,不得在 门前及其两侧五十米范围内摆摊设点,堆放杂物。

5种途径解决学生人身伤害纠纷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下列途径解决:自行协商;向 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向 所在地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

《条例》提出,学生监护人未尽到法定义务,疏于或者不 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 和保护,或者没有及时将未成年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告知 ,或者已被 书面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导致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生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共行为准则、 规章制度和纪律,实施危害他人或者自身行为的;行为具有危险性或者违反 规定擅自租住房屋, 、教师已经告诫并要求纠正,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 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由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 有未尽管理职责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应当购买校方责任保险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损害赔偿费用由责任人承担。《条例》提出,建立健全 风险防范和风险转移保险机制, 应当购买校方责任保险(含附加无过失责任保险)。校方责任保险的保险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在生均公用经费或者专项经费中列支,禁止向学生摊派。

鼓励和提倡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自愿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 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提供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14种情况造成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要担责

责任划分和赔偿方面,《条例》提出,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 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一) 的校舍、场地和其他公共设施,以及 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 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安全和卫生标准;

(二) 的安全保卫、消防和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的;

(三) 向学生提供的食品、饮用水、药品等不符合国家、行业和省的相关标准和要求的;

(四) 组织学生参加 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 ,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教职工患有不适宜担任 工作或者其他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未成年人不宜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 安排学生乘坐的交通工具或者驾驶人员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八)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 活动,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九)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学生患有需要隔离治疗的传染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

(十)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 发现后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十一) 教职工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二) 教职工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三)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 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四)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

完全由 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应当承担全部责任。部分由 的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 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6种情况 免责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 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力造成的;

(二)在校外发生的与 管理职责无关的溺水、交通等伤害事故;

(三)学生自杀、自伤且与 管理无关联的;

(四)学生突发疾病, 及时采取救护措施的;

(五)学生在非 活动期间擅自进校或者自行滞留 期间发生的;

(六)依法不应当由 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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