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7月8日起,均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下称“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父(母)、子(女)可组合向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
近日,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为进一步做好长春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工作,根据《关于实施定向精准调控稳定经济增长的若干意见》(吉政办〔2015〕18号)文件精神,下发了《关于开展父母与子女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的通知》。
通知规定:7月8日起,均在长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 (下称“”)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父(母)、子(女)可组合向 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互贷业务;主借款人可为父(母)、子(女)中的任意一方。其中,父(母)为借款人的,只能选择一个子(女)为共同借款人;子(女)为主借款人的,只能选择父(母)中的一方为共同借款人;在首套房贷款及两套房贷款认定上,只对主借款人家庭房屋信息进行核实;主借款人为子(女)且与父(母)在同一户籍内的,只对该子(女)及其配偶房屋信息进行核实;须以所购住房进行抵押;主借款人与共同借款人满足冲还贷条件的须签订冲还贷协议;贷款审批发放后,在贷款未结清期间,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能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新闻来源:新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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