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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区两旧改项目下达征收令 7月7日前交房可获补助和奖励

南昌晚报  2015-05-14 08:00

[摘要] 昨天,东湖区正式下达2015年第一轮房屋征迁项目征收令,涉及长巷村新农村自然村(起凤路)和香江家俱城地块项目、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铁线湖、铁路西货场、下沙沟、熊邓村、沙滩魏村)地块项目。

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面积约23.05万平米,征收户数1884户

昨天,东湖区正式下达2015年轮房屋征迁项目征收令,涉及长巷村新农村自然村(起凤路)和香江家俱城地块项目、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铁线湖、铁路西货场、下沙沟、熊邓村、沙滩魏村)地块项目。这是我市今年征迁面积大,征收户数多的项目之一,其中国有土地上房屋征迁面积约23.05万平方米,征收户数1884户。记者了解到,被征收户非常支持房屋征收工作,在“征收令”下达之前,已经有666户签订预征收协议书。其中,香江家俱城地块461户被征收户中,已经有371户签约交房,超过总数的8成。

据了解,“征收令“下达之后,预计一周左右将公布房屋评估价格,届时将正式签约,并结算补偿款。

征收私房住宅

实行就近(异地)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

收房屋的补偿实行房屋就近(异地)产权调换与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选择货币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补偿,即签即办。

选择产权调换的补偿实行就地就近和异地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东湖区行政区划内,安置房屋与被征收房屋为同级房屋地段的,可视为就近地段。

选择就近产权调换的,按“征一还一、就近靠档”原则进行安置。“征一还一”即被征收房屋原房产证建筑面积等面积部分与安置房不结算房屋价值差价,“就近靠挡”即按照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与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接近户型靠挡,但应确保安置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小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同时,等面积部分不找差价;在就近靠档户型内,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部分5㎡内(含)按优惠价(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的70%)结算;超出5㎡以上部分按安置房市场评估价结算;在就近靠档户型内,安置房公摊面积超出被征收房屋公摊面积部分按安置房建安成本价(不含土地价格)结算。

选择异地产权调换的,按照“用地段区位换面积”的办法进行优惠安置,被征收人可以按套内建筑面积增加建筑面积的优惠,增加幅度为40%。

据了解,就近产权调换地点在临江商务区滨江片区铁线湖地块安置房小区、铁线湖周边地块安置房小区;异地产权调换地点在红谷滩九龙湖安置小区

房屋小于36㎡,安置房超面积部分实行阶梯价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的补偿方面,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本市城区内仅此一处住房的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屋建筑面积补齐36㎡,不结算差价;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36㎡的部分实行阶梯式价格,36至50㎡(含)的部分按成本价(含土地成本)结算,超过50㎡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小于50㎡的安置:本市常住户籍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大于36㎡小于50㎡且属于被征收人一套住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至50㎡(含)的部分按成本价(含土地成本)结算,超过50㎡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

7月7日前签约交房可获全额补助和奖励

补助及奖励是被征收户关注的热点。《方案》提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和奖励方面,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再按时间分段给予奖励:7月7日(含)前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奖励;7月8日至17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5%给予奖励;7月18日至27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交房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10%给予奖励;7月28日至8月6日(含)完成签约并搬迁的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5%给予奖励;8月7日前没有完成搬迁的不予奖励。

本市常住户口被征收人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36㎡且在本市城区无其他住房及非住宅的,按36㎡房屋进行安置补偿的补助和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按36㎡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提前签约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再按36㎡的市场评估价依照前款规定分段给予奖励。

提前签约并搬迁交房每户每日奖300元

提前签约奖方面,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6月27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300元奖励,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即8月6日(含)前搬迁交房。

为鼓励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房屋征收部门可根据工程进度的需要,对整栋(片区)、整个征收范围提前搬迁的被征收人,按提前搬迁的时段给予一定的奖励。

征收私房非住宅

符合“住改非”可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

收房屋的补偿方面,被征收房屋已取得非住宅房屋所有权证的,按市场评估价进行货币补偿。

原为住宅房屋在2001年10月1日(含)前已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关生产经营行政许可手续,至房屋征收时一直作为非住宅房屋使用的,征收时按非住宅房屋予以货币补偿。符合上述“住改非”条件的非住宅房屋性质(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和面积以东湖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认定的为准。

装饰装修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搬迁补偿按5元/㎡或委托房地产(资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停产停业补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3%进行补偿。

奖励方面,征收非经营性非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的,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搬迁的,另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奖励。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6月27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户建筑面积100㎡以内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元/㎡奖励;户建筑面积100㎡(不含)以上的每提前一天,经营性非住宅每户按2000元奖励,其他非住宅每户按1000元奖励;经营性非住宅高奖励每户不超过60000元,非经营性非住宅高奖励每户不超过30000元。

拥有合法私人经营性非住宅房产权的被征收人6月27日(含)前完成搬迁交房的,可享受回购经营性非住宅房屋鼓励政策,具体回购方案由区旧改办和区房屋征收部门制定实施细则。

征收未经登记建筑

违法建筑和超期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征收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自行搭建的除外),参照有产权的住宅房屋予以补偿安置。对难以认定自行搭建房屋具体建造年限的,由认定组根据房屋现状提出处理意见。

征收在单位土地使用权范围内被征收人有证明文件证明该房屋在1985年以前(含1985年)自行搭建的按以下原则给予补偿安置:(1)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非住宅房屋,征收在单位土地上手续不齐全的建筑,按重置价范围内给予补偿。(2)在单位土地上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征收在1985年以前由单位自行搭建的住宅房屋,按重置价补偿给单位。如居住人符合房改条件的,可以先行房改,房改后按私房标准给予补偿。

此外,《方案》还明确了征收单位自管住宅、征收单位自管非住宅、征收直管公房住宅、征收直管公房非住宅、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的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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