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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旅游条例征民意 胁迫游客购物高罚3万元

天圆网  2015-04-09 10:46

[摘要] 昨天,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江西省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13日前提出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

天圆网讯昨天,记者从省法制办获悉,《江西省旅游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于13日前提出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寄至: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政府法制办(邮编:330046),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旅游条例征求意见”字样。

推动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

征求意见稿提出,县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消除区域间旅游服务障碍,禁止行业垄断和地方垄断。省外旅行社可以组织省外旅游团队直接到本省进行旅游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刁难、设置障碍。

政府应推动机关、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制度,鼓励职工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保障国民旅游休闲权益。

“黑导游”高可处3万元罚款

旅游经营与服务方面,导游人员从事导游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导游资格证。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不得从事导游活动。违反规定,未取得导游证的人员从事导游活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予以公告;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导游人员在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不得擅自改变旅游合同,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旅游项目或者中止导游活动。

指定场所买到假货可让旅行社先赔

旅游者在旅行社安排或约定的购物场所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以及失效、变质商品需要购物场所退换的,旅行社有义务协助旅游者退换;造成损害的,旅游者有权要求旅行社先行赔偿;旅行社赔偿后,可以向旅游购物场所追偿。

旅游经营者违反规定,按照下列规定承担法律责任:强行滞留旅游团队或者在旅途中甩团、甩客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旅游经营者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胁迫、欺骗旅游者购买商品、接受服务或者向旅游者索取额外费用的,由旅游主管部门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联票制价格应低于单项门票之和

旅游景区景点门票方面,旅游景区景点比较集中的区域,可以实行一票制或者联票制,合并后的价格应当低于各单项门票价格之和。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旅游景区景点可以实行月票、季票、年票制。

旅游景区景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全日制在校学生等特定对象减免门票费,并设立明确的标志。公益性的城市公园、博物馆、纪念馆等,除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珍贵文物收藏单位外,应当免费开放。

建立旅游者旅游不文明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旅游投诉统一受理。旅游主管部门收到投诉申请后,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受理的投诉,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本级旅游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长不得超过30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旅游相关企业、从业人员的诚信记录及违法信息共享机制,公开旅游企业资质、等级、经营服务质量、失信惩戒记录等信息,公布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此外,县级以上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建立旅游者旅游不文明档案,定期公布违反法规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旅游者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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