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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管理区内养狗不登记个人罚2000元

南昌晚报  2015-02-25 07:37

[摘要] 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民意

天圆网讯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法制办获悉,《南昌市养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可于2015年3月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163.com。

在重点管理区每户限养2只犬

《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单位和个人对于违法养犬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投诉。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按照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类管理。重点管理区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和养犬登记制度,犬只未经免疫、登记,不得饲养。在重点管理区内饲养未经登记犬只的,暂扣其犬,责令3个工作日之内补办手续,可以对单位处以5000元罚款,对个人处以2000元罚款;未补办手续的,没收犬只。

个人在重点管理区饲养犬只的,每户限养2只;不得饲养危险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未改正,没收超限犬只,并对个人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在重点管理区内繁殖、经营、饲养危险犬只的,可以对单位处每只10000元罚款,对个人处每只5000元罚款;不处理的,没收犬只。机关团体、医院医疗服务区、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集体宿舍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禁止养犬。

遗弃、虐待犬只高罚2000元

犬只出生满3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届满的,养犬人应当携带犬只进行狂犬病免疫,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重点管理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在取得狂犬病免疫证明之日起20日内,到所在地县(区)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养犬登记证有效期为1年。同时,《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遗弃、虐待犬只的,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重点管理区养犬管理电子档案,实行信息化管理。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在办理登记或者登记续期时,应当向公安机关缴纳养犬管理费。

养犬人禁止携带犬只进入下列8类区域:党政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办公区、服务区、生产区;医院医疗服务区、学校教学区、学生集体宿舍区、幼儿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影剧院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公交车辆、轨道交通及候车场所;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区;餐饮场所、商场、宾馆;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标示进入的区域。携带犬只进入禁入区域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没收犬只。

犬只伤人不及时送医

养犬人高罚5000元

重点管理区内携犬出户应当用犬绳牵领犬只,为犬只佩戴犬只标识牌等。犬只致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养犬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犬只伤人后,养犬人不及时将被伤害人送诊或者先行垫付医疗费的,没收犬只,吊销养犬登记证,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此外,《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桥梁、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经营犬只。禁止在住宅小区、商住楼内设立犬只交易、培训等经营场所。重点管理区内,禁止从事犬只经营性养殖活动等。(记者吴跃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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