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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尝试对新房供热设施“监管前置”

沈阳日报  作者:马榕  2015-02-11 15:24

[摘要] 一新建小区业主新房被暖气水泡毁,开发单位负维修补偿责任

一新建小区业主新房被暖气水泡毁,开发单位负维修补偿责任

2月10日,记者采访了解到,长白岛一新建小区因供热设施损坏,将一业主新房泡毁。经有关部门协调,开发单位负责给业主维修并进行经济补偿。

“这虽然是新建小区,但暖气设施质量太差了。从交房到现在,我家已经被冲两次了。”近,南京南街与长白一路交汇处某新建小区一位业主向96123市民服务热线投诉。因新楼暖气在保修期内,该业主先后找到物业公司和开发单位协调赔偿事宜,可对方一直敷衍塞责,就是不予解决。

经有关部门协调,开发单位负责人同意3月初气温回暖时,以不低于该业主装修标准给予维修;对延误该业主入住时间,开发单位会考虑给予经济上的补偿。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对新建房屋配套的供热设施承担两个采暖期的保修责任。记者采访了解到,为避免出现供热故障发生后,开发商不作为,目前,沈阳华顺供热有限公司等一些供热单位提前介入市街和小区管网以及换热站的建设监管、维修和维护。浑南区则实行“会签制”,即《供热设施开工报告》必须由区供热办签字,提前介入供热和服务合同管理。 本报记者 彭跃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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