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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版“国五条”近3000字 堪称最长的地方细则

海峡导报  2013-04-03 09:19

[摘要] 3月底,是中央为地方政府定下的出台“新国五条”房价控制目标的最后期限,当前,全国已有30余个一、二线城市交出了地方房价控制目标答卷,占规定出台总数的九成,厦门已于3月30日公布房价控制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但迄今除了北京、上海、重庆等直辖市外,各地鲜见出台真正实施细则。

3月底,是中央为地方政府定下的出台“新国五条”房价控制目标的最后期限,当前,已有30余个一、二线城市交出了地方房价控制目标答卷,占规定出台总数的九成,厦门已于3月30日公布房价控制目标和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但迄今除了北京、上海、重庆等直辖市外,各地鲜见出台真正实施细则。昨天,厦门版“国五条”细则应声落地。

4月2日,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实施意见的通知》(厦府办号)。相较于国内多地市仅百余字的“超短细则”,厦门版“国五条”细则内容丰富得多,各项调控手段、措施明晰,共涉及了强化限购、明确房价调控目标、实行差异化信贷、提高预售监管等共八方面调控措施。全文近3000字,堪称目前国内字数的“地方版”细则。

房价目标,低于居民收入实际增幅】

通知称,确保2013年全市年度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限购升级,严禁外地人补社保购房】

自4月3日起,对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能够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自购房之日前2年内在本市逐月连续缴纳1年以上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行政区域内向其售房。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购买住房。

【骗购行为,5年内禁止购房】

在厦门版细则中特别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前严格查验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在签订商品住房买卖合同(认购)、居间合同之后审查发现购房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应当与其解除合同或协助售房人与其解除买卖合同。

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应在新建商品住房合同备案或二手住房交易收件、审核时,严格复查购房人的购房资格;发现购房人提供伪造证明材料骗购住房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记入信用档案且5年内暂停其在本市购买住房资格。

【个税征收,严格按照20%来计征】

相较于外地市细则对“20%”个税征收的模糊处理,厦门版细则的表述相当明晰:税务、国土房产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出售自有住房按照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对通过税收征管、房屋登记等历史信息能核实房屋原值的,依法严格按照转让所得的20%计征;不能核实原值的,按交易总额的1.5%计征;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且是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套房贷,适时提高首付比例和利率】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全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控制目标和房地产市场情况,适时提高第二套住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

【推“限价房”,把外来工纳入住房保障】

加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管理,适时推出“限房价、竞地价”的商品住房项目。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按“开工一批、储备一批”滚动开发原则有序推进建设,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建设,确保完成计划任务。2013年底前,要把符合条件、有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纳入当地住房保障范围。

【盯紧房价,单价太离谱不予销售备案】

对商品住房预售方案进行预审,对报价明显高于项目前期成交价格和周边在售项目价格,且不接受指导的商品房项目,可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或暂不办理现房销售备案。继续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规定,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申报价格。尽快形成有效供应,对故意采取畸高价格销售或通过捂盘惜售等方式人为制造房源紧张的,应视情约谈、限期整改,直至暂停网上签约备案。

【设专门机构,严查教唆骗购等行为】

成立房地产市场专项检查整治小组,对全市房地产市场秩序进行专项集中整治,严肃查处限购措施执行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存在规避住房限购措施行为的项目,要责令房地产开发企业整改,在网上签约资格、土地竞买等方面依法给予处罚和限制。重点查处房产中介机构和房产经纪人员教唆或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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