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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拟适度放宽住房保障条件 外地人工作满6个月可申请公租房

江南都市报  2013-03-22 09:00

[摘要]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3月26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向省住建厅反馈意见或建议。

租赁外地人工作满6个月可申请公租房

租金 享受市场租金20%至40%优惠

购房 可按成本价购买公租房有限产权

交易 取得有限产权5年后补差价可上市

昨日,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该厅草拟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3月26日前,通过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向省住建厅反馈意见或建议。

经适房规定

满5年补交税款可转成商品房

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满5年后(以契税完税凭证记载为准),购买人可向当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请经适房的完全产权。经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协商同意,经适房购买人通过补交土地、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后,房屋权属登记机构应当给予换发普通商品房所有权证。

享受经适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普通商品住房,满5年的,经产权登记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不满5年,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应扣除其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条件

外地人在本地工作满6个月可申请公租房

我省统一实行“三房合一、租售并举”制度,保障性住房中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三房合一”,统一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各设区市要在每年年底前确定下一年度本地区公共租赁住房建设项目具体情况;项目建设用地应优先使用政府储备用地,力争一次性规划到位、分期实施征收。

根据征求意见稿,我省拟适度放宽住房保障条件。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2.5倍以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含)以下;具有本地城镇户籍,或无本地城镇户籍但在本地连续稳定工作6个月以上的居民,可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不过,如果父母或子女在本地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35平方米以上的,不得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另外,各市、县可结合本地实际,按照基本的原则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

租金

租金享市场租金20%至40%优惠

我省还将合理确定公租房建设面积和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户型以单套建筑面积5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不超过80平方米。60平方米(不含)至80平方米户型的公共租赁住房面积不超过总规模的15%。公共租赁住房小区可按总建筑面积的15%建设公共服务配套设施,其中商业配套设施建筑面积控制在小区总建筑面积的10%以内。

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社会配租时,廉租住房对象优先分配。另外,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给予20%至40%的优惠,确定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当向社会公布,并定期调整。

公积金可用来付公租房租金

我省还将支持保障对象使用住房公积金。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申请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承租人(或共同承租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贷款条件的,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在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完全产权时,购买人缴存了住房公积金,且符合提取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补交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所需的相关价款。

购房

公租房按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

各市、县政府自2007年以后组织建设的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可作为出售的房源。企事业单位等社会投资主体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不作为出售的房源。

在出售时,仅有限产权出售。出售对象确定为: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当地人均可支配收入1.0倍以下并具有本地城市户籍的住房困难户,租住现住房6个月(含)以上的,可自愿申请购买其租住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

申请购买人原则上不得购买其租住住房以外的公共租赁住房。一户家庭只能享受一次公共租赁住房购房政策。

公共租赁住房按建筑安装成本价出售有限产权。各市、县在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时,要通过评估,分别确定所售公共租赁住房的建筑安装成本价、综合成本价以及土地出让、税费减免等的具体价款和比例。建筑安装成本价包括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综合成本价包括建筑安装成本、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管理费、贷款利息和税金等。

申请购房人可根据家庭收入状况和经济承受能力,选择一次性购买全部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或按一定比例分若干次购买公共租赁住房的有限产权。具体比例由各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另外,公租房出售资金专款专用、封闭运行。出售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时,出售收入全部缴入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及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回购和管理。

交易

取得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购房人购买的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按购买的比例减免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以继承、抵押,但不得进行出租、转让。

购房人取得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其间,如购买人因经济和住房条件变化,超出当地规定的保障标准,或因特殊原因需要转让的,由市县政府按原销售价格加同期银行存款活期利息回购,并补交租住期间的租金。

申请购买人应与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公共租赁住房购房合同》,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后,即可办理《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证》。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家庭内的成员应作为共有权人进行登记。《江西省公共租赁住房有限产权证》由省住房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

另外,购房人购买公共租赁住房全部有限产权满5年后,经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协商同意,通过补足住房建筑安装成本价与当年认购时评估出来的综合成本价的差价,以及土地出让、税费减免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后,可上市交易。

文/记者刘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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