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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高速向员工发放住房补贴 人均超过10万元

和讯网  2012-06-15 10:13

[摘要] 华北高速今日公布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实施方案公告,此次公司共有515名员工具有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格,补贴金额总计6,410万元,人均超过10万元住房补贴。

华北高速今日公布了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实施方案公告,此次公司共有515名员工具有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格,补贴金额总计6,410万元,人均超过10万元住房补贴。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实施方案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议案,公司管理层坚持从企业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体现国家、企业、个人合理负担的方针,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政策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经过四年多的大量工作,制定了《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房货币化实施方案》、《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房货币化实施过程相关问题认定》和《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房货币化实施方案补充规定》三个实施规定。经公司聘请的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复核,三个实施规定的内容符合国家相关房改文件政策的要求。经公司经营管理层向董事会汇报,监事会审核,此次公司共有515名员工具有享受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资格,补贴金额总计6,410万元。

一、公司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政策依据

国务院于1998年7月3日正式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通知主要精神是:国家从1998年底之后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地方政府陆续下发文件推行实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方案和实施住房货币化补贴,如《关于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住房制度改革加快解决职工住房问题的通知》(建房改〔2000〕105号)、《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京发〔1999〕21号)、《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等,要求国有企业单位参照执行。

二、公司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工作过程

公司多次向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咨询、沟通,落实公司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有效方案。得到的解释结论是:公司若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这项工作,应依据国家、地方政府相关政策自行制定实施方案,并按规定交纳个人所得税。为稳定职工队伍,公司多次召开员工座谈会征询意见,针对当时面临的特殊情况,经公司反复讨论、研究,决定按照国家政策并参照同行业单位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内容,起草了《华北高速公司员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关于华北高速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过程相关问题的认定》和《华北高速公司员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补充规定》,上述实施规定分别经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三、公司员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人员范围:1998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且2009年8月1日(不含)之前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无房或住房面积未达到方案规定标准的公司员工(含离退休员工;已经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在方案范围之内)。

(二)员工住房面积标准:以住房面积70平方米为基数,根据岗位职务、职称等标准为级差,设置相应标准。

(三)住房补贴标准:住房补贴标准计算公式:(基准补贴额+工龄补贴额×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差额面积

其中:基准补贴额确定为2500元;工龄补贴额确定为30元;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是指:本人参加工作至建立住房公积金时的工作年限;差额面积是指:已分配住房面积和本人应享受住房面积标准之差。

注:华北高速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于2009年12月3日在公司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上讨论通过,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基准补贴额应为当地上一年度

经济适用房价格的一半,参照2008年北京市经济适用房5000元/平方米的价格依据,公司基准补贴额确定为2500元/平方米。

(四)住房补贴领取比例

无房员工实际住房补贴额,按照本人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时间长短,按比例领取应补贴金额。具体实施办法为:1992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人员,享受100%住房补贴额;1992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逐年递减10%;1998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享受30%住房补贴额。

四、公司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会计处理原则。

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金额的会计处理方式将依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会号)的规定予以执行。

五、公司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发放方式及实施期限

公司的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的住房补贴将采取直接发放的方式,并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工作的相关事宜,将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的实施期限确定为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的八个月内。

六、律师审查意见

公司已将公司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相关材料递交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予以审查,北京市观韬律师事务所于2012年6月5日为本公司出具律师工作备忘录,认为本公司系国有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适用国家及北京市的房改政策,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改政策关于建立职工住房补贴制度的条件。本公司制订的实施方案遵循的原则、确定的人员范围和实施对象、住房面积标准、补贴标准、补贴方式、住房补贴的审核发放办法、住房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关问题的认定和处理等规定,均符合国家及北京市房改政策的相关规定。

特此公告

华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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