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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企业和金融业企业或暂无缘中小企业私募债

房天下综合整理  2012-05-03 08:44

[摘要] 券商人士2日表示,根据已制订完成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房地产企业与金融业企业暂无缘私募债。

来源:中国证券报

券商人士2日表示,根据已制订完成的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办法,房地产企业与金融业企业暂无缘私募债。

券商人士表示,在券商创新大会召开前,管理层已专项调研证券公司,从沟通情况看,预计中小企业私募债将成为创新“头啖汤”。在试点期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发行人范围仅限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未在上海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微型企业,暂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和金融业企业。

参与调研座谈的券商人士表示,中小企业私募债的发行条件较宽松,对发行额度和企业盈利都没有设置要求。对于私募债的偿债基金(保护基金)的界定比较宽松。曾有意见认为,偿债基金的资金来源包括交易所、地方产业园区与券商。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不做硬性规定,地方产业园区可以参与偿债基金,也可以不参与,而券商可以在发生偿债时以承销费用抵补。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将为券商提供更大的创新、协商、自主设计空间。中小企业私募债发行人将按照发行契约进行信息披露,并承担相应义务、责任,投资方和融资方在契约上比较灵活,可以自主协商。

发行人和券商可以自主选择在深交所或上交所备案。根据办法,发行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倍,发行规模不受企业净资产40%的限制。债券期限原则上为1年(含)以上、3年以下。对于每只私募债的发行和转让,持有账户数合计不超过200户。中小企业私募债有望通过交易所大宗交易平台交易。

业内人士透露,在创新试点中,针对规模较小的企业,几家企业可以发行集合私募债。这将使众多中小企业可以在较低的门槛下直接进入债市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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