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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城区存量房购房款先入监管账户

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7-05-09 10:25

[摘要] 5月8日,南昌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面监管的通知 》,全市(不含三县、新建区、湾里区)通过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直系亲属之间交易选择放弃托管的除外)的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面监管,在存量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后,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划转交易资金至卖方账户。

5月8日,南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发布《关于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面监管的通知 》,全市(不含三县、新建区、湾里区)通过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直系亲属之间交易选择放弃托管的除外)的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面监管,在存量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后,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划转交易资金至卖方账户。

房地产经纪机构,有关商业银行,局属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经纪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秩序,确保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安全,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号)、《关于开展房地产中介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建房函〔2016〕111号)、《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面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市(不含三县、新建区、湾里区)通过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交易(直系亲属之间交易选择放弃托管的除外)的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面监管,所涉交易资金应当通过监管部门设立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帐户划转交易资金。买卖双方自行达成存量房交易的,可协商选择交易资金是否托管。

二、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局)是城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市房管局委托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管机构)设立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帐户,承办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工作。

三、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应遵循安全、快捷、便民的原则,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费用。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不得通过监管帐户以外的帐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不得侵占、挪用交易资金。不得利用客户资源和信息优势强制提供资金担保、金融等相关服务,不得收取居间合同约定服务项目以外的其他费用。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受委托提供中介服务时,应当向委托人书面告知交易资金监管的相关规定,并在《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条款中约定交易资金托管事项。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时,须通过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与托管机构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将全部房价款存入监管专用帐户,在存量房完成不动产登记后,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帐户划转交易资金至卖方帐户。

买受人存在银行贷款方式支付部分房价款的,应当采用资金托管方式,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资金划转至监管专用帐户。

六、房地产经纪机构要严格按照交易资金托管规定和办事流程办理资金托管手续,并做好交易资金监管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七、托管机构要与有关商业银行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合作协议,设立资金监管专用帐户,确保监管资金的安全。同时,不断优化资金托管工作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和办事效率。

八、相关商业银行要严格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管理,按照资金监管流程收存、划转资金,不得向存量房交易当事人支付现金。

九、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部门对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帐户的开设情况、交易资金支付等情况进行监督。托管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确保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业务规范有序。

十、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经纪机构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网签时,须填写存量房交易《托管资金进帐联系单》(以下简称《联系单》)。

(二)交易结算资金按以下类型存入监管帐户,办理托管手续:

1、一次性支付房款类型。买方凭《合同》、《联系单》到托管帐户相关商业银行存入全额资金,相关商业银行向买方出具《存量房交易托管资金进帐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确认单》一式两联,业务、银行各一联,买方持《确认单》业务联到托管机构办理资金托管手续。

 2、买方按揭贷款购房类型。买方凭《合同》、《联系单》到托管帐户合作银行存入首付款,由银行向买方出具《确认单》,买方持《确认单》业务联到托管机构办理资金托管手续。贷款审批完成后,买方委托贷款银行将贷款划转至托管帐户。

(三)托管机构出具托管证明。买方向托管机构出具进帐凭证,托管机构确认交易资金已托管后,在网签的《合同》上加盖《存量房资金托管受理专用章》,该《合同》作为交易受理的要件。直系亲属之间交易资金选择不托管的,审核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材料(户籍证明等),在网签的《合同》上加盖《直系亲属交易印章》,由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名。

(四)办理转让交易手续。存量房买卖双方当事人持托管机构出具的托管证明材料(自主交易双方达成放弃交易资金监管的,提交《交易资金不纳入托管确认书》)到交易受理窗口申请办理房屋转让交易手续。

(五)划转交易资金。不动产登记手续完成后,由托管机构出具《存量房交易托管资金支取凭证》,银行凭《存量房交易托管资金支取凭证》划转交易资金。

十一、申请办理资金托管和支取的材料:

(一)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需提供以下材料:

1、《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买卖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银行进帐《确认单》(涉及贷款的需提前到银行预审);

4、有委托的持《公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二)支取存量房交易托管资金需提供以下材料:

1、 卖方的身份证明;

2、《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

3、《南昌市存量房资金托管凭证》;

4、《不动产权证》的复印件;

5、买方涉及贷款的需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

十二、交易双方应按照资金监管工作流程办理交易资金存取,如在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业务中,当事人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市房管局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按照《存量房交易资金托管协议》处理。

十三、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存在通过监管帐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帐户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市房管局将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一起停止网上签约1个月,记入信用档案,拒不改正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进行通报。

十四、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代收交易房款、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的,由市房管局责令限期改正,发现一起停止网上签约1个月,记入信用档案,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

十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服务,存在通过自主交易方式来逃避交易资金监管行为的,出现一起停止网上签约一周,并责令限期改正。出现第二起停止网上签约6个月,并进行通报。出现三起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在信用档案中列入“黑名单”。

十六、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托管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规操作、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十七、本通知从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局于2016年3月20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通知》(洪房字[2016]13号)同时废止。

十八、湾里区、新建区可参照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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