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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户籍新政策:中专以上学历就业后可落户

南昌晚报   2017-02-24 08:22

[摘要] 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出台。我省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推动6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

昨天,记者从政府部门获悉,《江西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出台。我省提出,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推动6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市落户。

城市新老居民 同城同待遇

我省提出,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统筹户籍制度改革与相关配套制度改革创新,优化政策组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城市新老居民同城同待遇。

优先解决进城时间长、就业能力强、能够适应城市产业转型升级和市场竞争环境的非户籍人口落户,形成示范效应,逐步带动新增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

充分考虑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实施差别化落户政策,赋予各地更多操作空间,鼓励各地创造典型经验。充分尊重群众自主定居意愿,坚决打破“玻璃门”,严格防止“被落户”。

“十三五”期间 年均转户100万人

“十三五”期间,城乡区域间户籍迁移壁垒加速破除,配套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年均提高2个百分点,年均转户100万人左右。到2020年,全省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提高到40%左右,各设区市户籍人口城镇化率与常住人口城镇化率差距比2013年缩小2个百分点以上。

落户政策 重点群体落户限制全面放开放宽

我省将进一步拓宽落户通道,全面放开放宽重点群体落户限制。以农村学生升学和参军进入城镇的人口、在城镇就业居住1年以上和举家迁徙的农业转移人口以及新生代农民工为重点,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落户政策详见上表)

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我省提出,加快办理城区农业人口转户,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权益:维护进城落户农民“三权”

我省提出,制定实施配套政策。建立进城落户农民“三权”维护和自愿有偿退出机制。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确保如期完成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得强行要求进城落户农民转让其在农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或将其作为进城落户条件。

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完善相关制度,规范农村土地经营权等各类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依法依规积极开展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稳妥开展农村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试点,探索开展农户对“三权”的自愿有偿退出机制,支持和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转让上述权益,但现阶段要严格限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

住房: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我省提出,将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住房保障体系。 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确保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政府提供基本住房保障的权利。

住房保障逐步实行实物保障与租赁补贴并举,通过市场提供房源、政府发放租赁补贴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承租市场住房。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落实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等政策,建立住房公积金转移接续平台,支持缴存人异地使用。

医保: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

我省提出,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进城落户农民,可以继续参加所属统筹地区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所属统筹地区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与用人单位一起参加所属统筹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完善并落实医保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妥善处理医保关系转移中的有关权益,加强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确保基本医保参保人能跨制度、跨统筹地区连续参保。

养老:参加居民或职工养老保险

我省提出,落实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城镇养老保险等政策。加快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参加当地居民养老保险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享有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民,跨统筹区域流动就业的,可以由用人单位或进城落户农民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进城落户农民,可以按规定在城镇企业职工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顺畅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符合落户地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进城落户农民,与当地城镇居民同等享有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教育:简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

我省提出,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子女平等享有受教育权利。建立健全农业转移人口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优化随迁子女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提供便民服务,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进一步落实考试招生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参加中、高考。加快完善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简化转学手续,为进城落户居民子女转学升学提供便利。

此外,推进居住证制度覆盖全部未落户城镇常住人口。保障居住证持有人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鼓励各级政府根据本地承载能力不断扩大对居住证持有人的公共服务范围并提高标准,缩小与户籍人口基本公共服务的差距。

我省重点群体落户政策

1. 在南昌市中心城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满2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2. 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3. 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住房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4. 办理了《营业执照》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5. 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在城镇办理落户手续。原农村籍应届毕业生,在农村实际居住、生活的,毕业2年内,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原籍地登记常住户口。

6.中专以上院校(含职业院校)录取的农村籍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

7.军人退伍、复员、转业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安置地或就业(创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8.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境外取得居留权的除外)回国定居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就业(创业)地、原户口注销地、原籍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9. 举家在城镇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根据本人意愿,可在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10. 获得国家承认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等级证书,并在城镇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其居住地登记常住户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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