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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不限大小都可落户南昌主城区

江西晨报   2014-11-16 08:45

[摘要] 记者注意到,在南昌中心城区落户与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不同的是,务工类落户需要满足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条件。

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均可登记为常住户口;通过购房、受赠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本人及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均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昨日,省公安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市民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4年11月20日前提出。记者注意到,在南昌中心城区落户与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不同的是,务工类落户需要满足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条件。

目标
2020年力争城镇化率
接近或达到60%

记者了解到,按照“实行差别化落户政策,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积极放开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全面放开县级城市和建制镇落户限制”总思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调整户口迁移政策,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稳步推进义务教育、就业服务、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卫生、住房保障等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全部常住人口。到2020年,基本建立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相适应,有效支撑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依法保障公民权利,以人为本、科学高效、规范有序的新型户籍制度,力争全省常住人口城镇化率接近或达到60%,户籍人口城镇化率达到40%左右,努力实现63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在城镇落户。

政策
办《居住证》满两年
参加社保可在昌落户

《意见》中提出,将有序放开南昌市中心城区落户限制。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市落户,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市落户,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在城市落户,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合法途径获得住房所有权的人员,不受住房面积、金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凡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明》的人员,不受投资纳税额限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凡具有国家承认的中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已就业的,可在就业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就业的,均可通过先落户后就业的办法办理落户手续。值得一提的是,凡办理《居住证》满两年并按规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我省将放宽申领居住证条件,实行登记式申领。对拟在居住地居住三十日以上,已满十六周岁的流动人口,在依法申报居住登记后,即可申办《江西省居住证》。

有稳定住所和职业
均可在其他设区市落户

而在其他设区市中心城区落户的,投靠类、购房类、投资经商类、人才类的落户条件与南昌市中心城区一致。在务工类方面,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和合法稳定职业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
登记为居民户口

记者注意到,《意见》中提出,着力推进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失地、半失地农业人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按照随征随转的原则,及时将城区被征地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根据各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能力,逐步将城区其他农业人口登记为居民户口。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还原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

各地不得自立
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

新生儿应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其父母或监护人持《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婚的不需提供)等证明材料向新生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各地不得自立限制新生儿落户规定,不得将户籍登记与社会抚养费征收、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相挂钩。

将进城落户农民纳入
城镇养老医疗保障体系

在就业方面,符合条件的未就业农业转移人口,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的,与城镇居民一样纳入城镇就业失业登记范围,享受同等的公共就业服务。
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养老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养老保障体系。把进城落户农民完全纳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在农村参加的医疗保险规范接入城镇医疗保障体系。完善并落实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和异地就医结算办法,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实施统一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市民有修改意见和建议
可在20日之前提出

为增强我省户籍制度改革的科学性、民主性,充分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提高户籍制度改革质量,现将我省《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和建议,可在2014年11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江报路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基层基础工作指导处(邮编330000),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户籍制度改革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和建议发至371767424@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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