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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6月实施新规:新区居住用地绿地率不得小于30%

天圆网   2014-05-23 07:20

[摘要] 昨天,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下称《技术导则》)。《技术导则》要求,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要求,争取较好朝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

绿地率

昨天,记者从省住建厅获悉,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下称《技术导则》)。《技术导则》要求,建筑间距应当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等方面的要求,争取较好朝向,尽可能避免东西向布置。

A大寒日至少一间房日照时间2以上

导则规定,各类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大寒日8~16时或冬至日9~15时)内的日照时间要求应符合有关规定。其中,受遮挡的住宅建筑中每套住宅至少应有一个居住空间(指卧室、起居室)的满窗日照时间不小于2。

集体宿舍的半数以上居室,应当获得与住宅建筑相同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3的日照标准,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一半的活动面积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线之外;老年人住宅、残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疗养院(疗养室)、医院半数以上的病房,冬至日其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2的日照标准;中小学半数以上的教室冬至日底层满窗应获得不小于2的日照标准,教室南边设置走廊的,计算至走廊外侧。

旧城区改建项目内的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的标准,且应满足周边建筑日照时数达到国家标准。

B住宅区业委会用房至少20平米

导则规定,建设用地未达到下列面积的,不得单独建设:居住用地为3000平方米;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为2000平方米。但在不妨碍城市规划实施,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核准建设的,可以进行危旧房改造、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鼓励实施绿地、广场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同一建设单位取得部分用地红线重合相邻的两块或多块用地,且用地性质相同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后可统一规划建设,其建设规模不得超过各地块原批准建设规模之和。

导则规定,住宅区的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得少于物业总建筑面积的2‰,不得少于120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用房不少于20平方米。

物业管理用房一般安排在住宅区中心区域或者住宅区出入口附近并相对集中,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内层高不得小于2.2米。没有配置电梯的物业,物业管理用房所在楼层不得高于4层。

C高速路两侧30米内禁止建建筑

新建有较大人流、车流集散的商贸、娱乐等建筑主要出入口一侧,有绿线的,退绿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无绿线的,退道路红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且应设有不小于200平米的交通集散场地。

建筑物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平台、窗台和附属设施,不得逾越道路红线。在规定的后退道路红线的距离内,不得设置零星建筑物;但雨棚、招牌等属于公益上有需要的临时性构筑物。

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高速公路沿线两侧建筑,退让高速公路两侧公路用地外缘起距离不少于30米,国道、快速路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其他道路不少于5米。

沿铁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与铁路运营无关的)建筑退让最近一道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高速铁路不少于50米,铁路干线不小于3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不小于15米。

建筑物退界范围内用地综合用途一般可作为:地块内部机动车通道、消防通道,地面地下停车位、绿化隔离带、管线走廊、非机动车停放处等。

D主次干道两侧禁设闪烁照明影响行车

导则提出,城市重点地段、主要街道应编制城市设计,作为城市景观控制的依据。

住宅建筑物的面宽,按以下规定执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80米;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连续展开面宽不宜大于70米;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展开面宽按建筑连续展开界面计算其面宽建筑高度执行。

城市雕塑的设计和建设应编制专项规划。建筑雕塑、小品应内容健康、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置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等因素。

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文化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置商业性广告。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置影响交通视线的广告、招牌、指示牌。主、次干道两侧不得设置影响行车安全的闪烁照明。

E新区居住用地的绿地率至少30%

导则规定,各类建筑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按以下规定执行:居住用地的绿地率,新区建设不应小于30%,旧区改造不应小于25%;新建医院(含各类专科医院)及教育科研、体育、文化类建设项目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0%;休(疗)养院、老年人居住建筑等建设用地的绿地率不应小于35%;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不低于20%;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低于30%,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绿地。

公共广场用地内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25%,并应设计成开放式绿地;车站、码头、机场的集散广场绿化集中成片绿地不应小于广场总面积的10%。

居住社区内公共绿地面积指标应符合以下规定:0.1~0.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0.5平方米/人;1~3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0平方米/人;3~5万人居住社区不小于1.5平方米/人。

来源:天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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