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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装修房屋未约定出租人不赔偿

大江网-新法制报   2013-04-10 09:05

[摘要] 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

网友“f6”:租赁合同到期,出租人不再将门面租借给承租人,出租人是否要赔偿承租人的门面装修费用?

  江西一信律师事务所潘红卫律师:根据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首先得看你们合同是否有关这方面的约定,有约定的话按约定;没有约定的话,能拆除的部分由承租人拆走,不能拆除的固定装修,对出租人可用部分予以评估折旧,由出租人酌情给予承租人相应补偿,出租人没有赔偿门面装修费用的义务。(文字整理/记者淦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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