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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公租房将实行阶梯租金 不低于市场价70%

北方网  2012-06-15 14:15

[摘要]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计划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山东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记者从山东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计划到“十二五”期末,全省保障性住房覆盖面达到20%左右,基本建立起符合山东省实际的住房保障体系,使城镇中等偏下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得到基本解决;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外来务工人员居住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要求各级政府要针对不同保障对象,探索建立分类租金制度或市场价租金下的分类租金补贴制度。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适当低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价租金,面向社会出租的一般不低于市场价租金的70%,以确保建设资金在合理周期收回,使公共租赁住房实现良性发展。

合理设置住房保障退出条件,实施阶梯式租金标准。保障对象不再符合保障条件时,应通过停止补贴、提高租金档次、退出保障性住房等方式实现退出。

自2013年起,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应规划配建一定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并在规划和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具体配建比例和管理方式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要充分考虑供应对象就业和生活需求,尽可能将保障性住房项目安排在交通便利、基础设施齐全、公用事业完备的区域。

据了解,山东省今年将增加保障性住房的政府投入,山东省级财政继续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将优先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并严格落实土地出让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比例不低于10%的政策。资金仍有缺口的地方,将提高土地出让、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安排的比重。

同时,山东省将把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落实到项目和地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中优先安排、单列指标,做到应保尽保;充分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依法收回使用权的国有土地和具备“净地”条件供应的储备土地应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

山东省还规定,集中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配建一定比例的商业等经营性用房用于出租出售,营业收入用于弥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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